【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

【关于】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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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988年9月深圳市政府率先设立法律顾问至今,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已走过30年的发展历程。政府法律顾问从早期为政府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到如今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和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服范围越越广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生了积极影响。的十八届四全会提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发挥积极作用。

  从年的实践情况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法律顾问工作涉及领域广泛,顾问的工作量偏大。比如,某些地方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同时也是委人大政协的法律顾问,很难全面顾及各方面。二是聘请法律顾问过于看重被聘人员的资历影响力而忽视其时间精力保证。如聘请的法律顾问有人担任所在单位重要职,其本职工作繁忙,以致参与法律顾问工作较少。三是使用频率还不高。在一些地方,聘请法律顾问后几乎不用,或仅仅是出了问题才想起找法律顾问解决。四是管理不到位,相应的工作机制和规则不健全。这些不足妨碍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优化队伍组成。根据相关要求,政府法制机构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被确定为法律顾问,按照公员进行管理,而符合条件的专家律师则可以被选聘为外聘法律顾问。就专业条件而言,被选聘为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是在相关领域有专长有建树的专家,且有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时间精力。被选聘为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有若干年执业经验,且专业能力较强。外聘法律顾问应保证一定的人数,以便他们对某些重大法律问题能够进行集体讨论,保证其提供的法律意见的正确性。

  制定工作规则。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工作职责选聘条件选聘程序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职的条件保障权利义监督考核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促进法律顾问工作规范化。法律顾问团组也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自身工作运行机制,包括以专报形式及时向政府及其部门报送法律顾问的重要意见建议或调研成果;对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应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论证;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每年年底或年初召开一次工作座谈会,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顺利进行。

  完善履职保障。应当在确定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工作条件获得约定的工作待遇等重要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法律顾问的履职保障。主要包括法律顾问有权应邀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考察调研等活动;有权依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在履职过程,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有权查阅与履职相关的文件资料;等等。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为法律顾问提供履职所必需的条件保障。

  建立监督机制。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的监督考核办法,对法律顾问的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依据。对于认真负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法律顾问,可以进行表彰奖励。如果发现法律顾问违反聘用合同约定,应当予以解聘;对于法律顾问违反工作规则规定的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除予以解聘并通报其所在单位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以此督促法律顾问更好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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